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115號
TCDV,96,拍,1115,2007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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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9月1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660,000元,並以不動 產設定抵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 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 件不動產業於民國95年3月17日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林秋水所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相對 人既非所有權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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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