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114號
TCDV,96,建,114,200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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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14號
原   告 長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中縣東勢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9991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9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328元,該 裁定已於96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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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