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101號
TCDV,96,建,101,2007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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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1號
原   告 晶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隆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6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1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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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