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6949號
TCDV,96,促,46949,2007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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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949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百達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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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百達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