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4294號
TCDV,96,促,44294,200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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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29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見易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陳報債務人見易企業有限公司設立地地址及其法定代
     理人甲○○現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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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見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