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623號
TCDV,92,重訴,623,2007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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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623號
原   告  庚○○
兼訴訟代理人 己○○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戊○○
       丙○○
       乙○○
       甲○○
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洪武明 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系爭第284地號土地現有巷道之廢道爭訟程序 確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93年12月24日裁定命在該廢道爭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96年6月28日陳報函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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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