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毓良律師
鄭晃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5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韋榮富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 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 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