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291號
TCDM,96,訴,1291,200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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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被   告 戊○○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二人共同 石娟娟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1637、3519、3741、7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戊○○共同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乙○○共同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己○○戊○○乙○○被訴如附表叁所示之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己○○與綽號「烘爐」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間,謀 議共組恐嚇取財集團,由「烘爐」負責選定汽車旅館作為恐 嚇取財之對象,次由己○○尋找同夥製作水球丟擲該汽車旅 館,再由「烘爐」撥打電話恐嚇汽車旅館業者匯款,並提供 人頭帳戶供汽車旅館業者匯款之用,末由己○○自人頭帳戶 提領恐嚇取財所得之金錢朋分,己○○並覓得戊○○、乙○ ○參與上開恐嚇取財犯行。謀議既定,己○○戊○○、乙 ○○與「烘爐」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由「烘爐」選定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汽車旅館作為 恐嚇取財之對象,由己○○帶同戊○○乙○○共乘車號C N-八一五O號自用小客車或由己○○指示戊○○乙○○ 共乘車號KVM-O三八號重型機車,於如附表壹編號一至 九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的汽車旅館丟 擲水球後,由己○○撥打簡訊通知「烘爐」,「烘爐」再撥 打電話向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汽車旅館業者恐嚇稱: 水球是其派人所丟擲,其現在在跑路,欠跑路費,如不依指



示匯款,下次會丟什麼、會造成什麼損失,請汽車旅館業者 自行承擔等語,若遇有不加理會的汽車旅館業者,即以網路 電話連續撥打至該汽車旅館,以癱瘓該汽車旅館之營業,致 上開汽車旅館業者心生畏懼,惟因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 之汽車旅館業者,並未依渠等要求匯款,致渠等恐嚇取財並 未得逞。「洪爐」因丟擲水球之恐嚇取財效果不佳,即指示 己○○改以丟擲汽油彈之方式為之,恐嚇對象並擴大至養護 中心,並由己○○負責以玻璃飲料空瓶製作汽油彈,由「烘 爐」選定如附表壹編號十至十三所示之汽車旅館及養護中心 作為恐嚇取財之對象,由己○○帶同戊○○乙○○共乘車 號CN-八一五O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壹編號十至十三 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壹編號十至十三所示之汽車旅館及 養護中心丟擲汽油彈(於附表壹編號十所示之汽車旅館所丟 擲之汽油彈並未點燃;於附表壹編號十一至十三所示之養護 中心所丟擲之汽油彈,雖有點燃,然均無延燒燬損建築物之 可能性)後,由己○○撥打簡訊通知「烘爐」,「烘爐」再 撥打電話向如附表壹編號十至十三所示之汽車旅館業者及養 護中心業者恐嚇稱:其在跑路中,若不依指示匯款,將再次 丟擲汽油彈等語,致上開汽車旅館業者及養護中心業者心生 畏懼,惟因附表壹編號十至十二所示之汽車旅館業者,並未 依渠等要求匯款,致渠等恐嚇取財並未得逞,而附表壹編號 十三所示之田園養護中心負責人沈民慈,則依渠等之指示, 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匯款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 至渠等指示之人頭帳戶黃俊達(由檢察官偵查中)名義之臺 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並隨即由己○○持黃俊達的提款卡,在臺中市○○○○ 街一一二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內提款機提領一空,而恐嚇 取財得逞。「烘爐」復選定如附表壹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之 養護中心作為恐嚇取財之對象,由己○○帶同戊○○(乙○ ○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在田園養護中心犯案後,即退出 該恐嚇取財集團,未再參與犯案),共乘車號CN-八一五 O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壹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之時間, 前往如附表壹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之養護中心丟擲汽油彈( 均無延燒燬損建築物之可能性)後,由己○○撥打簡訊通知 「烘爐」,「烘爐」再撥打電話向如附表壹編號十四至十七 所示之養護中心業者恐嚇稱:其在跑路中,若不依指示匯款 ,將再次丟擲汽油彈等語,致上開養護中心業者心生畏懼, 惟因附表壹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之養護中心業者,並未依渠 等要求匯款,致渠等恐嚇取財並未得逞。嗣經警方以「烘爐 」於大陸地區使用之00-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通聯紀錄,反向查證己○○有以其所持用之電話號碼Z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設人為案外人黃東暘) ,與上開大陸地區行動電話密切聯繫,而該Z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復與戊○○所使用之Z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有電話聯繫,警方得知戊○○犯案後,再過 濾戊○○上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而循線查悉己○○、乙○ ○犯案,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己○○戊○○乙○○、陳建廷、李振賢謝家祥王松樹唐子平鄭美珠周子茵劉佩婷余文輝、孫美 娟、沈民慈張慶安、鄭美鳳、黃棟揚陳苹茹、甲○○、 丁○○於警詢中的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 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 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 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 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 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己○○(針對被告戊○○乙○○而言)、證人戊○ ○(針對被告己○○乙○○而言)、證人乙○○(針對 被告己○○戊○○而言)、證人陳建廷、李振賢、謝家 祥、王松樹唐子平鄭美珠周子茵劉佩婷余文輝孫美娟沈民慈張慶安、鄭美鳳、黃棟揚陳苹茹於 警詢中的陳述,其性質雖屬證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 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 四等前四條之情形,然渠等所為之上開警詢筆錄內容,業 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被告 己○○及其指定辯護人、被告戊○○乙○○及其選任辯



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警詢筆錄乃傳聞證據,且 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並無人情施 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 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己○○戊○○乙○○王松樹鄭美珠周子茵沈民慈、鄭美鳳、陳苹茹、甲○○、丁○○於偵查中具結後 ,向檢察官所為的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一第二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 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 ,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 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 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 ,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 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 ,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 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有 證據能力。
(二)證人己○○(針對被告戊○○乙○○而言)、證人戊○ ○(針對被告己○○乙○○而言)、證人乙○○(針對 被告己○○戊○○而言)、證人王松樹鄭美珠、周子 茵、沈民慈、鄭美鳳、陳苹茹、甲○○、丁○○於檢察官 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 取供之情形,本院亦未發現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 說明,其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實體認定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己○○戊○○乙○○於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己○○(針對被告戊○○乙○○ 而言)、證人戊○○(針對被告己○○乙○○而言)及 證人乙○○(針對被告己○○戊○○而言)於警詢及檢 察官偵查時證述情節(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 年度偵字第三五一九號偵查卷第七三至八五頁)相符。此 外,並有下列事證足資佐證渠等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㈠溪湖汽車旅館遭丟擲水球及汽油彈,事後並接到恐嚇取 財電話等情,業據證人即溪湖汽車旅館負責人陳建廷於 警詢時證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一O 六至一O八頁),並有溪湖汽車旅館照片三張(同警卷 第一一一、一一二頁)附卷可稽。




里昂汽車旅館遭丟擲水球及汽油彈,事後並接到恐嚇取 財電話等情,業據證人即里昂汽車旅館經理李振賢於警 詢時證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七八至 八十頁),並有里昂汽車旅館照片三張(同警卷第八八 、八九頁)附卷可稽及被告己○○等人丟擲的水球三顆 (已破碎)、汽油彈一個(已破碎之康貝特飲料瓶)扣 案可資佐證。
㈢沐夏汽車旅館遭丟擲水球,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電話等 情,業據證人即沐夏汽車旅館副理謝家祥於警詢時證述 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九十、九一頁) ,並有沐夏汽車旅館照片二張(同警卷第九四頁)附卷 可稽。
㈣米奇汽車旅館遭丟擲水球,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電話等 情,業據證人即米奇汽車旅館副總經理王松樹於警詢時 證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一O一、一 O二頁);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綦詳(詳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一九號偵查卷第二八 二頁),並有米奇汽車旅館照片二張(同警卷第九四頁 )附卷可稽。
㈤東火汽車旅館遭丟擲水球,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電話等 情,業據證人即東火汽車旅館負責人唐子平於警詢時證 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九五至九七頁 ),並有東火汽車旅館照片二張(同警卷第一OO頁) 附卷可稽。
㈥山櫻花汽車旅館遭丟擲水球,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電話 等情,業據證人即山櫻花汽車旅館櫃檯人員鄭美珠於警 詢時證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五一至 五三頁);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綦詳(詳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一九號偵查卷第二八 一頁),並有山櫻花汽車旅館照片二張(同警卷第五六 頁)附卷可稽。
㈦親蜜汽車旅館遭丟擲水球,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電話等 情,業據證人即親蜜汽車旅館櫃檯人員周子茵於警詢時 證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五七至五九 頁);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綦詳(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一九號偵查卷第二八一頁 ),並有親蜜汽車旅館照片二張(同警卷第六二頁)附 卷可稽
㈧七彩湖汽車旅館遭丟擲水球,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電話 等情,業據證人即七彩湖汽車旅館櫃檯人員劉佩婷於警



詢時證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六三、 六四頁),並有七彩湖汽車旅館照片二張(同警卷第六 七頁)附卷可稽。
㈨蒂那精品汽車旅館遭丟擲水球,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電 話等情,業據證人即蒂那精品汽車旅館早班組長余文輝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六 八、六九頁)。
㈩月桂冠汽車旅館遭丟擲汽油彈,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電 話等情,業據證人即月桂冠汽車旅館櫃檯人員孫美娟於 警詢時證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一二 四至一二六頁),並有月桂冠汽車旅館照片二張(同警 卷第一二七頁)附卷可稽。
田園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電話 ,田園養護中心負責人沈民慈,則依歹徒之指示,於九 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匯款二萬五千元,至渠等指示之人 頭帳戶黃俊達名義之臺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即田園養 護中心負責人沈民慈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 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一三七至一三九頁);於檢察官偵查 時證述綦詳(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 字第三五一九號偵查卷第二八四頁),並有田園養護中 心照片六張(同警卷第一四一至一四三頁)、田園養護 中心現場圖(同警卷第一四四頁)、臺中市警察局第六 分局(沈民慈田園養護中心被投擲汽油彈)刑案現場勘 察採證報告(詳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七號偵查卷第 四七至五四頁)及黃俊達上開帳戶存摺對帳單(同警卷 第二O四頁)附卷可稽。而被告己○○持人頭帳戶黃俊 達之提款卡,至臺中市○○○○街一一二號「萊爾富便 利商店」內提款機提款,亦有該提款機的監視器翻拍照 片二張在卷足憑(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十一 頁)。
健民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電話 等情,業據證人即健民養護中心負責人張慶安於警詢時 證述明確(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 第一五七九號偵查卷第十至十二頁、臺中市警察局第六 分局警卷第一三二至一三四頁),並有健民養護中心照 片三張(同警卷第一三五、一三六頁)、健民養護中心 遭丟擲汽油彈位置圖(詳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七號 偵查卷第五六頁)附卷可稽。
祐康老人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



電話等情,業據證人即祐康老人養護中心負責人鄭美鳳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 年度他字第一五七九號偵查卷第十六、十七頁、臺中市 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一一三至一一六頁);於檢察官 偵查時證述綦詳(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三五一九號偵查卷第二八二頁),並有祐康老 人養護中心照片三張(同警卷第一一七頁)及祐康老人 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照片六張、位置圖(詳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一五七九號偵查卷第 五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 三七號偵查卷第五七頁)附卷可稽。
常春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電話 等情,業據證人即常春養護中心負責人黃棟揚於警詢時 證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一一九至一 二一頁),並有常春養護中心照片四張(同警卷第一二 二、一二三頁)、長春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位置圖( 詳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七號偵查卷第五五頁)附卷 可稽。
皇家老人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事後並接到恐嚇取財 電話等情,業據證人即皇家老人養護中心主任陳苹如於 警詢時證述明確(詳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七三七O號偵查 卷第四至八頁、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一二八至 一三O頁);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綦詳(詳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一九號偵查卷第二 八三頁),並有皇家老人養護中心照片二張(同警卷第 一三一頁)、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鎮皇家安養 中心遭丟擲汽油彈恐嚇取財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照片( 詳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七三七O號偵查卷第九至十二頁) 、皇家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位置圖(詳九十六年度偵 字第一六三七號偵查卷第五八頁)附卷可稽。
而「洪爐」於大陸地區使用之00-0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確有撥打電話至上開汽車旅館及養 護中心,並與戊○○使用之Z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有電話聯繫等情,亦有電話號碼00-0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詳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一五七九號偵查卷第十八 、十九頁、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一六一至一六 八頁)附卷可稽。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己○○戊○○乙○○ 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被告己○○戊○○乙○○先向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三所 示之汽車旅館或養護中心丟擲水球或汽油彈,再由「洪爐」 撥打電話向該汽車旅館業者或養護中心業者恐嚇財物,致該 汽車旅館業者或養護中心業者心生畏懼,其中如附表壹編號 十三所示之田園養護中心負責人沈民慈,並依渠等指示匯款 二萬五千元,至指定之黃俊達帳戶,其餘汽車旅館業者則並 未付款,致被告己○○戊○○乙○○恐嚇取財並未得逞 ;被告己○○戊○○復向如附表壹編號十四至十七所之養 護中心丟擲汽油彈,再由「烘爐」撥打電話向養護中心恐嚇 財物,致該養護中心業者心生畏懼,惟因該養護中心業者並 未付款,致被告己○○戊○○恐嚇取財並未得逞,核被告 己○○戊○○乙○○就附表壹編號十三所為,係犯刑法 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己○○戊○○ 就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二、十四至十七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 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乙○○就 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 、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己○○戊○○乙○○ 與綽號「烘爐」間,就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戊○○ 與綽號「烘爐」間,就附表壹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戊○ ○就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二、十四至十七所示之犯行;被告乙 ○○就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犯行,均已著手於恐嚇取 財行為之實行,而均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 己○○戊○○就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犯行;被告乙 ○○就附表壹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 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己○○戊○○乙○○均屬年輕力壯 ,竟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為圖滿足個人物質需求,以 丟擲水球及汽油彈,再輔以電話恐嚇的方式,要脅汽車旅館 業者及養護中心業者交付財物,犯罪動機及目的均非良善, 且惡性非輕,其中丟擲已點燃之汽油彈的恐嚇手段,雖尚不 該當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的構成要件(理由詳後 述),然仍具有相當的危險性,惡性較諸丟擲水球及尚未點 燃之汽油彈,更顯重大,被告己○○戊○○犯罪件數高達 十七件;被告乙○○犯罪件數高達十三件,危害社會治安甚 鉅,並斟被告己○○戊○○乙○○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己○○戊○○分別量處如附表貳編號 一至十七所示之刑,就被告乙○○分別量處如附表貳編號一



至十三所示之刑,並均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至於扣 案己○○所有之汽油一瓶、中華電信電話卡一張、金融卡一 張;戊○○所有之行動電話三支、中華電信電話卡一張,被 告己○○戊○○均堅詞否認與本案犯罪有關,上開行動電 話亦非作為向被害人恐嚇取財用之電話,本院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品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為沒 收之諭知。而扣案被告己○○戊○○乙○○里昂汽車 旅館丟擲之水球三顆(已破碎)、汽油彈一個(為已破碎及 燃燒後之康貝特飲料瓶),於被告己○○戊○○乙○○ 丟擲的同時,可認渠等已無保留所有權之意思,而非屬被告 己○○戊○○乙○○所有之物,且依該扣案物品之現狀 ,已不具危險性,亦非屬違禁物,本院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附此說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烘爐」及被告己○○戊○○乙○○ 等人,均明知對附表壹編號十一至十三所示之汽車旅館及 養護中心等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丟擲點燃之汽油彈,有造 成延燒之可能性;「烘爐」及被告己○○戊○○對附表 壹編號十四至十七所示之養護中心等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丟擲點燃之汽油彈,有造成延燒之可能性,竟仍以之作為 恐嚇取財之手段而著手施行,惟因遭及時撲滅或未延燒, 而未燒燬上開建築物,致其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的行為並未得逞,因認被告己○○戊○○乙○○另涉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 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嫌。
(二)訊據被告己○○戊○○乙○○坦承有對附表壹編號十 一至十三所示之汽車旅館及養護中心丟擲已點燃之汽油彈 ;被告己○○戊○○坦承有對附表壹編號十四至十七所 示之養護中心丟擲已點燃之汽油彈,惟均堅詞否認有為放 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的行為,均辯稱依渠等丟 擲汽油彈的位置,可知渠等並無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 築物的犯意等語。
(三)按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放火罪的客體,係指現 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 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並不 包括「附連圍繞的土地」。至於最高法院七十九年臺上字 第一四七一號判例所揭櫫:「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 放火燒燬現有人使用之住宅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 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 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



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 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 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 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 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 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或自 己所有物罪。」之旨,然其意僅在言明刑法第一百七十三 條第一項放火罪之直接被害法益及罪數的問題,並未將該 條項放火罪之客體擴充至「附連圍繞的土地」。是若行為 人在附連圍繞的土地上放火,應以該放火行為有無延燒到 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的可能性,以判斷行為人有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放火罪之「故意」,進而決定 應否負擔該條項放火罪之刑責。
(四)經查:
㈠溪湖汽車旅館遭丟擲汽油彈的位置,係在櫃檯外面的車 道等情,業據證人即溪湖汽車旅館負責人陳建廷於警詢 時證述明確,且於照片指出確切位置(詳臺中市警察局 第六分局警卷第一O六至一O八頁),並有溪湖汽車旅 館照片三張(同警卷第一一一、一一二頁)附卷可稽, 顯然該汽油彈丟擲位置與溪湖汽車旅館的建築物本體有 明顯的距離,並無延燒到建築物的可能性。
里昂汽車旅館遭丟擲汽油彈的位置,係在後門圍牆內的 空曠位置等情,業據證人即里昂汽車旅館經理李振賢於 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於照片指出確切位置(詳臺中市警 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七八至八十頁),並有里昂汽車旅 館照片三張(同警卷第八八、八九頁)附卷可稽及被告 己○○等人丟擲的水球三顆(已破碎)、汽油彈一個( 已破碎及燃燒後之康貝特飲料瓶)扣案可資佐證,顯然 該汽油彈丟擲位置與該里昂汽車旅館的建築物本體有明 顯的距離,並無延燒到建築物的可能性。
㈢田園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的位置,係在圍牆內主建物 與車棚間的空曠位置,與主建物間有五.七公尺,與車 棚間亦三公尺的距離等情,業據證人即田園養護中心人 員沈民慈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警卷第一三七至一三九頁),並有田園養護中心照片六 張(同警卷第一四一至一四三頁)、田園養護中心現場 圖(同警卷第一四四頁)、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沈 民慈田園養護中心被投擲汽油彈)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 告(詳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七號偵查卷第四七至五 四頁)附卷可稽,顯然亦無延燒到建築物的可能性。



㈣健民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的位置,係在圍牆大門口內 之空曠位置等情,業據證人即健民養護中心負責人張慶 安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五年度他字第一五七九號偵查卷第十至十二頁、臺中市 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一三二至一三四頁),並有健民 養護中心照片三張(同警卷第一三五、一三六頁)、健 民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位置圖(詳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一六三七號偵查卷第五六頁)附卷可稽,顯然該汽油彈 丟擲位置與該養護中心建築物有明顯的距離,並無延燒 到建築物的可能性。
㈤祐康老人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的位置,係在大門口內 的圍牆邊等情,業據證人即祐康老人養護中心負責人鄭 美鳳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五年度他字第一五七九號偵查卷第十六、十七頁、臺 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一一三至一一六頁);於檢 察官偵查時並證稱:該汽油彈丟擲的位置,距離建築物 還有約二十公尺等語(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一九號偵查卷第二八三頁),並有祐 康老人養護中心照片三張(同警卷第一一七頁)及祐康 老人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照片六張、位置圖(詳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一五七九號偵查 卷第五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一六三七號偵查卷第五七頁)附卷可稽,顯然該汽油彈 丟擲位置與該養護中心建築物有明顯的距離,並無延燒 到建築物的可能性。
㈥常春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的位置,係在圍牆內庭園的 空曠位置等情,業據證人即常春養護中心負責人黃棟揚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一 一九至一二一頁),並有常春養護中心照片四張(同警 卷第一二二、一二三頁)、長春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 位置圖(詳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七號偵查卷第五五 頁)附卷可稽,顯然該汽油彈丟擲位置與該養護中心建 築物有明顯的距離,並無延燒到建築物的可能性。 ㈦皇家老人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的位置,係在圍牆內停 車場的空曠位置等情,業據證人即皇家老人養護中心主 任陳苹如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七三 七O號偵查卷第四至八頁、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 第一二八至一三O頁);於檢察官偵查時亦證稱:該汽 油彈丟擲位置與建築物有一段距離等語(詳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一九號偵查卷第二



八四頁);同中心負責人吳心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一五七九號偵 本卷第十三至十五頁),並有皇家老人養護中心照片二 張(同警卷第一三一頁)、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沙 鹿鎮皇家安養中心遭丟擲汽油彈恐嚇取財案)現場勘察 報告暨照片(詳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七三七O號偵查卷第 九至十二頁)、皇家養護中心遭丟擲汽油彈位置圖(詳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七號偵查卷第五八頁)附卷可 稽,顯然該汽油彈丟擲位置與該養護中心建築物有明顯 的距離,並無延燒到建築物的可能性。
㈧觀諸上開汽車旅館或養護中心遭被告己○○戊○○乙○○丟擲汽油彈的位置,均屬該汽車旅館的空地或養 護中心圍牆內附連圍繞的土地(空地),與該汽車旅館 或養護中心的建築物本體,有明顯的距離,客觀上不致 於延燒至建築物本體,顯然被告己○○戊○○、乙○ ○丟擲已點燃之汽油彈的行為,行徑雖然惡劣,然其用 意僅在作為恐嚇的手段,渠等刻意將汽油彈丟擲在無人 的空地,益見渠等並無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的 故意,復因該位置均為空地,亦未延燒到任何建築物或 其他物品,自難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放火罪相 繩,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已起訴 之附表壹編號十一至十七所示之恐嚇取財罪及恐嚇取財 未遂罪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併案退回部分:
一、併案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二 五七號)略以:(一)被告己○○戊○○乙○○與綽號 「洪爐」的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㈠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將被害人鍾文 發於網路視訊聊天時遭竊錄之裸露身體畫面光碟,郵寄至被 害人位於苗栗縣頭份鎮○○路二二一號公司,再以電話恐嚇 被害人交付五萬元,致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交付一萬元;復於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看房屋為由,誘騙被害人至頭份 交流道,再以「讓被害人沒工作,讓被害人家人知道」等語 ,再次恐嚇被害人交付五萬元,因被害人報警處理,而未再 得逞;㈡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假冒快遞公司撥打電話 與被害人柯期友,誘騙被害人告知住所地址,復持被害人於 網路視訊聊天時遭竊錄之裸露身體照片,前往位於新竹市○ ○路四七三巷四一號六樓住處,因被害人不在家,復要求房 東代為轉達,並將照片留置於信箱,再以「如不拿錢解決,



要至被害人住處堵他、打他」等語,恐嚇被害人交付財物, 因被害人報警處理,而未得逞;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劉湘德,以承租廠房為由,得知被害 人公司地址後,持被害人於網路視訊聊天時遭竊錄之裸露身 體照片,前往被害人位於桃園縣楊梅鎮○○路三四號公司, 交付被害人後離去,再以電話、簡訊留言「如不給錢,要給 被害人斷手斷腳」等語,恐嚇被害人交付二十萬元,因被害 人報警處理,而未得逞;㈣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假 冒快遞公司撥打電話與被害人梁志潭,得知被害人位於臺北 市○○區○○路二九二巷十二號四樓住處,即前往該址交付 被害人於網路視訊聊天時遭竊錄之裸露身體照片,再以「如 不給錢,要散佈照片」等語,恐嚇被害人交付十五萬元,因 被害人報警處理,而未得逞,因認被告己○○戊○○、乙 ○○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嫌及同法 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二 )被告己○○戊○○與綽號「洪爐」的不詳姓名成年男子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九日,假冒金管會金融監督委員會,以被害人馮建國 金融資料外洩,需凍結帳戶為由,傳真交付偽造之行政院金 融管制局金融調查保密切結書、金融中央存款理賠單、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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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