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自緝字第350號
自 訴 人 晉溢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雲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後附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認被告甲○○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38條之罪。惟查,被告行為後,動產擔保交易法於96年7 月11日經修正公布刪除第38條之規定,並於96年7月13日生 效施行,亦即被告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前揭法條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本件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2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許金樹
法 官 陳姵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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