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46號、96 年度中簡717號及96年度中簡第937號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 之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 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刑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靖騰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