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351號
TCDM,96,聲減,351,2007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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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應減刑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1139號及94年度訴字 第1379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 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刑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靖騰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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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