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65號
CHDM,106,易,565,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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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芷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2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 之1規定,由法官獨任審判,先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芷綺(另涉犯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 起訴處分)與張慶安姐弟賴春蓮張慶安之前配偶。張 芷綺因不滿張慶安對其父親不孝,乃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 國106 年1 月22日凌晨2時52 分許,在張慶安賴春蓮位於 彰化縣○○鄉○○路000 號住處前,持其父親所有之圓鍬, 毀損張慶安賴春蓮前開住處大門鋁門窗之玻璃及張慶安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之左、右後車燈、後車 門、鈑金、後車門玻璃、右後側玻璃及右後葉子板金;及賴 春蓮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前門及左後門 玻璃、右前門及右後門玻璃、尾門玻璃、左右後車、油箱蓋 、車身鈑金,致令前開鋁門窗之玻璃、該自用小貨客車及自 用小客車之左、右後車燈、後車門、後車門玻璃、左前門及 左後門玻璃、右前門及右後門玻璃、不堪用及減損該車鈑金 之美觀效用,足生損害於張慶安賴春蓮。案經張慶安、賴 春蓮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張芷綺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 毀損罪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 條所 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四、查告訴人張慶安賴春蓮告訴被告張芷綺毀棄損壞案件,起 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慶安賴春蓮撤回告訴,有告 訴人張慶安賴春蓮於106 年7 月4 日提出之「刑事撤回告 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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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