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00號
CHDM,106,易,500,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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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世雄
      杜建模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
被   告 王世杰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律師
      陳振吉律師
      王育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7100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凃世雄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杜建模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王世杰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凃世雄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至同年9 月12日止,為址設彰 化縣○○鄉○○村○○路0 段000 ○0 號1 樓「新彰數位有 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彰公司)」籌備處之董事長, 王世杰杜建模則為董事,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凃世雄於 103 年8 月13日,委由王世杰杜建模向台中商銀花壇分行 開立「新彰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做為收 受發起人繳納股款之用,並由杜建模保管存摺、王世杰保管 自己及杜建模之印章,約定上開帳戶款項需由王世杰、杜建 模出具存摺、印章後始得提領。凃世雄王世杰杜建模均 明知受新彰公司籌備處委任保管股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為之,不得任意挪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以清償私人借貸 、跟會及投資個人房地產及生意之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凃世雄王世杰杜建模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



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蔡啓仲陳源守吳筱琪、林晉國、張坤維劉發興葉信宏顏世陸王鈴玲柯欣辰、陳建華、蔣憲忠、鄢輝 寿、許銘銅孫裕隆羅文佑、賴姣瑛、張惠貞李維晉葉智絨張瑩萍、林宸誼林天憶林世淇陳英介、蔡木 華、黃靜如詹佳惠陳姵霏王宏銘鄭香於警詢、偵訊 中之證述。
㈢新彰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發起人名簿、會議事錄、台中 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 新彰公司申報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被告三人侵占之款項均已全數返還,此有新彰公司台中銀行 存摺影本及和解書1 紙可參,符合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 定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犯罪所得部分不予 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5 第1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 、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情形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行為人│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1.於103 年8 月15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杜建模│ 000000000000)領取新臺幣(下同)1,800 萬,轉至陳│
│ │ 源守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戶( │
│ │ 00000000000000)作為還款之用。 │
│ │ │
└───┴─────────────────────────┘

附表二:
┌───┬─────────────────────────┐
│行為人│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1.王世杰於103 年8 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
杜建模│ 帳戶(000000000000)領取1,000 萬,轉匯至宏展視訊│
│ │ 科技有限公司(杜建模獨資設立)於台中商銀帳戶( │
│ │ 000000000000)作為杜建模私用。 │
└───┴─────────────────────────┘

附表三:
┌───┬────┬─────────────────────┐
│行為人│轉至帳戶│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凃世雄凃世雄國│1.王世杰於103年8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
王世杰│泰世華銀│ 壇分行帳戶領取4,000 萬,8 月25日領取 │
杜建模│行彰化分│ 3,000 萬,及委由不知情之謝尚樺(涉犯業務│




│ │行帳號04│ 侵占部分,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00000000│ 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於8 月27日領取2,000 萬│
│ │98帳戶 │ ,均轉匯至凃世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
└───┴────┴─────────────────────┘

附表四:
┌───┬────┬─────────────────────┐
│被告 │轉至帳戶│ 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王世杰 │1.王世杰於103年8月18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
杜建模│國泰世華│ 壇分行帳戶提領1000萬,及委由不知情之謝尚│
│ │銀行彰化│ 樺於9月9日提領500萬,均轉匯至王世杰前開 │
│ │分行帳號│ 國泰世華銀行彰化分行帳戶。 │
│ │00000000│ │
│ │4487帳戶│ │
│ │。 │ │
└───┴────┴─────────────────────┘

附表五:
┌───┬────┬─────────────────────┐
│被告 │轉至帳戶│ 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王世杰王世杰 │1.王世杰於103 年8 月25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
杜建模│台中商銀│ 花壇分行帳戶提領1000萬,並委由不知情之謝│
│ │花壇分行│ 尚樺於9 月1 日提領500 萬,均轉匯至王世杰
│ │帳戶0722│ 前開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
│ │00000000│ │
│ │號。 │ │
└───┴────┴─────────────────────┘


附表六:
┌───┬────┬─────────────────────┐
│被告 │轉至帳戶│ 侵占公司公款時間、經過 │
├───┼────┼─────────────────────┤
凃世雄凃世雄彰│1.凃世雄委由不知情之謝尚樺於103 年9 月1 日│
王世杰│化第一信│ 及9 月11日自新彰公司台中商銀花壇分行帳戶│
杜建模│用銀行帳│ 提領2000萬及1000萬,均轉匯至凃世雄前開帳│
│ │戶000281│ 戶。 │




│ │00000000│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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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