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259號
CHDM,106,易,259,20170728,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297
號、106年度偵字第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金樹張伊琳(另結)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有如下之竊盜犯行:
(一)於民國105年11月3日17時17分許,由被告張伊琳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林金樹,至彰化縣○ ○鎮○○路○段000○0號「東福宮」,並由被告張伊琳進 入「東福宮」後徒手竊取由告訴人即「東福宮」主委楊春 木管領之土地公神像1尊,被告林金樹則留在車上負責把 風,被告張伊琳得手後將神像搬運至上揭車輛,旋與被告 林金樹一同載運神像離開。嗣經告訴人楊春木發覺後調閱 「東福宮」之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員警循線於105年11 月10日至彰化縣○○鎮○○○路000號林金樹之居所查訪 ,被告林金樹在場主動帶員警至彰化縣○○鄉○○巷0○0 0號廢棄鐵皮屋內查獲上開神像,因而查獲上情。(二)復於105年11月5日14時38分許,由被告張伊琳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林金樹,至彰化縣○○ 鎮○○路○段00號「仁德宮」,由被告張伊琳進入「仁德 宮」後接續徒手竊取由告訴人即「仁德宮」主委卓源成管 領之神像尪公、神像小尊玄天上帝、神像濟公師父、神 像太子元帥、神像大尊的玄天上帝及神像榕樹公等神像 共6尊,得手後接續將神像搬運至上揭車輛遞予乘坐於副 駕駛座之被告林金樹,隨後與被告林金樹一同載運神像離 開。嗣經告訴人卓源成發覺後調閱「仁德宮」之監視錄影 畫面並報警,員警循線查獲張伊琳後,由被告張伊琳於10 5年11月10日12時30分許,主動提出上開6尊神像由員警查 扣,因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林金樹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 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 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 訟程序之對象。如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 法第252 條第6 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



結其偵查程序。如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 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 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 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 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 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 ,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1 款規定,判決不受理,始符法意(最高法院82年 度臺非字第380 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 題研討會研討結論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檢察官於106年2月13日起訴,於同年2月24日始繫屬 於本院,有前開起訴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 24日彰檢玉智105偵11297第8800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佐 ,惟被告林金樹業於本件繫屬本院前之106年2月23日死亡,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見本院卷第 28、29頁)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於被告林金樹死亡前雖已製 作完成起訴書之原本,然斯時尚未訴訟繫屬,按上說明,仍 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