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1442號
TCDM,96,聲減,1442,2007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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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因犯詐欺等罪,經本 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2832號、95年度豐簡字第663號及95年 度訴字第2880號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刑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靖騰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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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