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上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巷4弄6
巷4弄6
選任辯護人 陳廷献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6
年度中簡字第776號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2403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橘子郡男孩第三季」盜版影音光碟壹套(共陸片)及新臺幣肆佰參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橘子郡男孩第三季」係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下稱華納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前述公司同 意,不得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上開著作,竟 於不詳時間,上網買得上開盜版之「橘子郡男孩第三季」影 音光碟一套(共六片)供自己觀覽後,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同 意,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 ,先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間某日起(起訴書及原判決均誤載 為自九十四年八月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止),在 臺中市○○區○○路三段宏福三巷四弄六號二樓之二住處, 利用上開住處之電腦設備,以所申請之雅虎拍賣網站上之帳 號tinapipi99,張貼販售上開盜版影音光碟片之訊息,並於 九十五年八月十日,經以電子信箱tinapipi99@yahoo.com.t w與客戶聯絡後,以每套(共六片)新臺幣(下同)四百三 十元(含運費八十元)之售價,販售予他人牟利,且以所申 辦之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顧客匯款之用,而散 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
二、案經華納公司委由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訴由 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之一至同條之四),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上訴人 即被告乙○○(下稱被告)選任辯護人及被告並未就卷內證 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 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是應認已同意卷內證據均得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 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本案調查之卷內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代理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且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 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紙、被告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及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各一件、奇摩網頁列印資料一 份及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在卷可參,復 有「橘子郡男孩第三季」盜版影音光碟一套(共六片)扣案 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原審予 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⑴誤認被告犯罪時間係自九十四 年八月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止,而認被告係基於 集合性之犯意,而犯上開之罪;⑵就被告販售盜版光碟所得 財物四百三十元,未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⑶未及審酌被告行為後,另有減刑之規定(內容詳後), 均尚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請求本院從輕量刑及依刑法第 五十九條減輕其刑等節,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 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 本件因貪圖小利,而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足 以侵害告訴人華納公司之權利且影響國家極力保護智慧財產 之國際形象及名聲,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意等一切 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本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所犯,所 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之減刑條件,
應依該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 之一為有期徒刑三月,並依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 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 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戒慎,信無再犯之虞 ,且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表明同意給予 被告緩刑宣告,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並觀後效。扣案之「橘子郡 男孩第三季」盜版影音光碟一套(共六片),為被告供犯罪 所用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又被告販售盜版光碟所得 之現金四百三十元,以上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諭 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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