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1707號
CHDM,106,交簡,1707,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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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福坤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福坤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公共危險罪。
㈡爰審酌被告本次酒後駕車行為確實有害於交通安全,對他人 生命、身體、財產造成莫大危險,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騎乘重型機車酒測值達每公升0.80 毫克之犯罪情節,被告於偵查中自述:我目前的職業是打零 工,沒有固定收入,我母親重度殘障,希望從輕量刑,給予 我緩刑之機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速偵字第1460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 附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460號
被 告 陳福坤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福坤於民國106年7月3日凌晨0時許,在彰化縣花壇鄉溪埔 路之友人住處,飲用藥酒,迄至同日凌晨1 時20分許結束後 ,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欲返回 花壇鄉車路街住處。嗣於同日凌晨1 時36分前某時,行經花 壇鄉溪埔路108 號建物前,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發覺其身 有酒味,於同日凌晨1 時36分許,經警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0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福坤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 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 ○○道路○○○○○○○○○○○○○○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件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 麗 錦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案由摘要]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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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