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551號
TCDM,95,附民,551,200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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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551號
原   告 臺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
      吳佩玲 律師
被   告 關永偉即偉升商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楊曉惠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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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