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55號
TCDM,95,訴,155,20070702,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能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
偵字第19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雲林縣斗南鎮○○○街4號1樓 「茗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茗弦公司)負責人,並非依據 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案外人癸○○(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 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起訴,嗣經國防部高等軍事 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95年6月9日以94年度高審字第141號判 決無罪,於95年7月17日確定)係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 心第401廠(下稱401廠,址設臺中市○區○○路40號)影像 製圖組影像處理科少校工程官,負有該廠相關資訊設備採購 業務之職責,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緣於民國(下同) 91 年4月間,401廠辦理「地圖數值作業資訊更新」採購案 ,計採購桌上型電腦含週邊設備30部、網路印表機1台及 NOTES 軟體使用授權證明30套,預算合計新臺幣(下同) 221萬6000元。乃被告乙○○與癸○○竟共同基於圖利之犯 意聯絡,利用英僑資訊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英僑公司)於91 年7月26日之第2次開標,以218萬8000元議價得標,應依合 約型錄交付貨物之機會,先由癸○○以貨品未合標準等種種 理由,刁難拒絕驗收,再由被告乙○○主動告知英僑公司負 責人己○○,稱:如欲完成驗收,須聽從其指示,以與原契 約型錄不同,如附表所示較為低廉之貨品送驗,且無庸交付 其中30套NOTES 軟體使用授權證明,但必須給付所生之價差 約51萬元等語。而英僑公司為求順利通過驗收,遂依被告乙 ○○之指示,先於91年9月6日,匯款15萬元至乙○○指定之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丁○○之帳 戶。嗣於同年10 月22日,英僑公司即送驗與原契約型錄不 符之貨物,並由癸○○同意接收,監驗官丙○○(另經國防 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國 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於95年6月9日以94年度高審字第 141號判決無罪,於95年7月17日確定)亦未為適當之裁示, 即完成驗收通過。後英僑公司復於同年11月14日,再匯款28 萬元至前開丁○○帳戶,並面交8萬元予被告乙○○指定之 居福科技公司(下稱居福公司)代表庚○○。被告乙○○



癸○○2人共同刁難驗收,合計向英僑公司借端勒索50萬 8650元,並以低價品充當合約型錄上之貨品,以此舞弊方式 而獲此不法利益,因認被告乙○○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借端勒索財物、購辦公用器材舞 弊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 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 (例如同法第159條第2項、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同法第 206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查證人壬○○、侯志 君、張智強於臺中憲兵隊調查時所為關於本案被告部分犯行 之陳述,乃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既經被 告之選任辯護人否認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6頁),即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有關被告同意或視為同意將上開調 查筆錄作為證據之適用,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 定,認證人壬○○、侯志君、張智強上開調查筆錄無證據能 力。另證人丁○○、甲○○、李錫坤、癸○○、丙○○於臺 中憲兵隊調查時所為關於本案被告部分犯行之陳述,雖屬於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均屬傳聞證據,惟公訴 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迄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未為異議之聲明,且對於該等證詞之證據能力均咸表示 沒有意見等語,而本院審酌彼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 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 當,故依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前開證人等之陳述是否屬於傳 聞之例外,無庸先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 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 作為證據。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指稱證人甲○○、李錫坤 、張智強、己○○、壬○○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無證據能 力(其並未爭執證人庚○○、丁○○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 力),然查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含軍事檢察官)傳 喚作證,並就其等陳述所見所聞經過具結在卷,經核並無何 顯不可信之情況,辯護人亦未指出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是 其等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三、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如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 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 3105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 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 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 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另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 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 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 30年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 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訊據被告林銘盛固坦承其於89年至93年10月間擔任茗弦科 技有限公司負責人,並有代表正邦資訊公司參加401廠91 年 4月地圖數值作業資訊設備更新案招標,並在本案驗收前後 ,有於91年10月18日及25日有至該廠會見少校癸○○,談論 92年度電腦設備更新及維修電腦相關事情,另於驗收前他有 到其公司詢問電腦規格技術問題。其有跟癸○○借過三次錢 ,有1次匯到其會計帳戶約10萬元,1次是直接匯到其帳戶約 10萬多,1次跟他拿現金,金額其忘了等情,惟矢口否認有 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其成立茗弦公司之後,於91年 9月英僑公司向其採購SAMSUNG19吋電腦螢幕30部及雷射印表



機碳粉3支,總計金額含維護費及追加2年之保固費,定金15 萬元,交貨款385431元(以支票支付),尾款28萬元,總數 約81萬元。發票金額為371700元部分,只有30部螢幕的錢, 不含碳粉,當時談1年保固,本購案401廠要求3年保固,加 上2年保固所需費用,依當時廠裡使用狀況,每壹台螢幕壽 命最多1年,所以其依此評估壹台基本送修車馬費2000元, 加上零件費3000元,所以延長保固2年,每台至少要1萬,加 上利潤,所以費用高出許多,才會到81萬餘元。茗弦公司91 年9月23日出貨單,那是公司報稅所用,實際價格不是這樣 ,應該高出許多。而上揭匯入丁○○帳戶之款項,係將電腦 螢幕及週邊產品出賣予英僑公司之貨款,因須償還丁○○20 萬元,後又借予丁○○28萬元,始囑咐英僑公司分2次將所 欠貨款15萬元、28萬元直接匯入丁○○帳戶,以代清償或給 付,另外之差價5萬元其拿現金給他,15萬元是英僑公司向 其買三星螢幕及碳粉的定金,因之前其與英僑沒有業務往來 ,因此其要求先付定金,不清楚面交8萬元予庚○○之事。 其係透過辛○○介紹認識癸○○,平常大多是因公務見面, 私交較少,並未與癸○○勾結為難英僑公司,對於採購案之 驗收並不知情,其並沒有指示英僑公司繳交與原契約不符的 產品給401廠,其說只要符合清單規格就可以去交貨,401廠 要求的保固都是3年,但英僑公司一直想交保固1年,因原廠 只保固1年,若想保固3年需跟廠商談並會提高價格,如此他 們的成本就會提高了。他們就希望能透過其讓401廠同意保 固1年但其並沒有接受,因401廠是很堅持此點的云云。四、經查:
①401廠於91年4月間,因固定資產改良擴充投資所需「地圖數 值作業資訊設備,預計採購桌上型電腦含週邊設備30部、網 路印表機1台,電腦部分每部單價8萬7千元,總價261萬元, 印表機部分9萬元,全案預算合計270萬元,此有聯合勤務總 司令部測量署內購物資核定書、91年度聯勤第401廠國內財 物勞務採購計畫清單及附件(品名及規格)各1份在卷可稽 (見調查報告第108至114頁)。本案於91年6月24日第1次開 標,因投標廠商減價之後之價格超出預算金額而廢標,91年 7月26日第2次開標,有進階、英僑、正邦、居福等4家廠商 投標,進階公司標價300萬元,正邦公司標價320萬元,居福 公司標價263萬元,以英僑公司報價227萬8千元最低,經優 先減價至218萬8千元,以低於底價221萬6千元而得標,401 廠即於91年8月20日簽訂「聯勤第401廠訂購軍品合約」、「 聯勤第401廠地圖數值作業資訊設備更新案合約」,電腦部 分每部單價6萬8500元,總價205萬5千元,印表機部分13萬3



千元,總價合計218萬8千元,約定交貨地點為401廠,交貨 期限為簽約日後30日內,採目視檢查外觀及清點數量,並逐 條核對採購清單及實機安裝測試方式辦理驗收,合約內容並 有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出具之規格確認書等, 此有401廠95年8月15日昭芸字第0950001095號書函所檢送「 地圖數值作業資訊設備更新」之招標文件及與英僑公司簽約 之資料可查。再本件英僑公司於91年9月18日完成送貨,91 年10月4日完成安裝,而於91年10月22日14時驗收時,其主 驗人員為丙○○(原安排李錫坤,因當日請休假而改排丙○ ○),會驗人員為癸○○,協驗人員甲○○,監驗人員為蔡 惠安、張智強,其抽驗情形㈡記載「依約檢視本案軍品外觀 及合約,僅項次㈡網路雷射印表機相符,項次㈠個人電腦各 項除與型錄不同外,規格皆符合合約要求,經技術代表判定 皆合於合約要求,同意接收,並確認為本案軍品無誤,目視 檢查判定合格」,亦有「聯勤第401廠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 會驗結果報告單」、聯勤第401廠開標/比、議價/決標/流標 /廢標紀錄等可查(見調查報告第126、120頁)。 ②401廠於91年10月22日驗收時,英僑公司所交付之個人電腦 部分,其項目內容與型錄不同(即桌上型電腦原應交付「聯 強國際PC LEMEL-LMIC1XX」,卻交付「捷元電腦GP-400SUG 」;顯示卡應交付「matrox 450 64MB DDRam」,卻交付「 ATI 8500 64MB DDRam」;顯示器應交付「SAMPO 21"KM-912S TQ」,卻交付「SAMSUNG 19"959NF」;不斷電系統應交付「 飛瑞UPS A-1000」,卻交付「新銳UPS P-100R」),然401 廠之驗收人員經過討論之後仍判定合格同意驗收等情,業經 ⑴證人癸○○於臺中憲兵隊調查時證稱:「主驗人是上校主 任丙○○,審監採購跟主計部門名字我不太記得了,技術部 門是由我擔任,廠商代表是由英僑公司業務員等人,抽驗結 果螢幕跟顯示卡與當初開標所開立之規格相符,但型錄不符 ,剛開始審監採購跟主計部門有提出意見,但經過討論後決 定把它註記財物勞務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內,所以並無通 知廠商限期改善。」等語(見調查報告第60至61頁),於檢 察官偵查中證稱:「因為是我剛到該單位的第1次接觸的採 購案,對規定上並不是很熟悉,所以就依據前課長辛○○的 教導,他教我驗收時依照採購清單的公告規格做為驗收的依 據。... 我沒有看到過合約,採購清單是我們所開立的規格 文件,與招標一起公布。因為採購清單上面沒有規定品牌, 只有律定規格,並沒有指商、指廠,我們技術人員是看規格 ,所以讓他通過,加以那天按照採購清單的規定內容,只是 目視清點數量及概略的規格,事後再做測試。... (你有無



發現廠商「英僑公司」交的貨品,與合約型錄的價值相差50 餘萬元?)沒有,因為我們技術人員只針對規格,價格部分 並非由我們決定。」等語(見他字卷第31、32頁),於軍事 檢察官偵查時證稱:「當時我們有發現顯示卡有較大之差異 性,廠商提供的是具有3D效能的,我們原本開立的是2D的, 在功能方面3D較高階,於是我們建議寫入紀錄,這雖與型錄 的不一樣,我們同意先接收,並請資訊室做後續之測試,我 們一切的標準依公告規定。我們技術代表並沒有看到契約 ... 因此我們技術代表驗收時只能依公告之規格來驗收。開 完標後我們技術代表手上並無任何文件紀錄,且不知簽約過 程所以導致我們後續錯誤的處理,另外我們不是審查廠牌我 們驗的是規格。(驗收當天你攜帶何資料去驗收?)依習慣 攜帶公告之規格沒有合約。... 因從以往資訊室的作法都是 依照規格來驗收因此沒有特別去要合約。... (為何所接收 的貨品與當初契約所定有價差達420450元?)答:我們技術 代表只考慮規格及功能,至於價差部分是由物供室去訪價, 桌上型電腦部分廠商所告我價差部分,因電腦內部所引用之 零組件不一這樣如何確認有價差,另我所接收的電腦網路卡 已內鍵他們所告的並沒有這如比較,顯示卡的部分據我所知 當開標後已停產無法確知報價,且我們接收的是64MB,而廠 商所告的說我們是接收32MB,顯示器部分因我們原本所開立 的規格是19吋,另21吋的與我們的作業空間放不下,且兩者 相較硬體規格是三星的較優良,不斷電系統部分,就官方網 站所查之數據新銳較優,譬如充電部分新銳速率較優。... 價差部分我們技術代表從不考慮價差。(當初有無接收30套 軟體?)有,軟體我們當初已經有了不過沒合法使用權,這 裡是指使用授權,當初有驗收到若沒有一定會在驗收紀錄中 註記。」(見軍事法院高分檢偵卷㈠第217至220頁)、「( 廠商)有提供型錄,按照規格確認書來審查,因型錄上沒有 記載細部規格。(甲○○提出異議時)我當時表示廠商所送 的物品目視檢查與開立的規格相符,但還須功能測試。我知 道要驗收但沒有拿到合約,另我們資管科以往都是依據採購 清單來驗收。... 應該有收到(合法授權書),若沒有,驗 收清單會註明。但現在找不到授權書。」(見軍事法院高分 檢偵卷㈡第182至184頁)、「(該清單內... 有規定廠商要 附型錄等證明?)。是的。我驗收當時沒看到型錄,無從依 據型錄來驗收。我們資訊室從以前到現在都是按照採購清單 來驗收,不依據型錄。... (驗收當天甲○○是否提出部分 的廠牌與型錄不符?)是的,我當時的意見是同意接收並作 進一步的測試。」(見軍事法院高分檢偵卷㈢第73至75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負責資訊規格部分,開標時我在 現場,當天開標審查規格時,我有針對螢幕規格提出異議, 印象中當天也有參與開標的廠商提出類似的異議,至於是何 廠商我不清楚,當時應該有四家廠商在場,異議內容:我請 後來得標的英僑公司對螢幕色溫的調整功能提出解釋,印象 中英僑公司有說符合招標規格,是否接受是由主標人員決定 ,主標人員是何人沒有什麼印象,好像侯志君有作某種解釋 ,然後就跳到下一個項目。是物料供應室通知要參加驗收人 員驗收,驗收人員是由技術代表決定,我們是針對資訊規格 部分協助驗收人員,驗收時有主計部門,監察部門,開標部 門,我們資訊部門。... 合約書是在驗收時才看到,通知驗 收之前並沒有看到合約書。(甲○○)她好像有提出來說廠 牌好像不太一樣,我這邊提議說,規格部分要經過實際測試 才知道是否符合規格要求,所以我有建議甲○○將此部分紀 錄在驗收記錄單上,電腦經由後續實機測試之後才知道規格 是否符合。... 我記得我是對英僑公司提出的產品作檢視, 其他哪幾家公司參與我不清楚,我也沒有對其他參與投標公 司異議,我只審核他們的規格與公告規格是否相符。(你是 否是想要讓英僑公司自己退標?)沒有,因為他們送上來的 資料不清楚,我跟他們公司的人不認識。... (會驗時,為 何你方便英僑公司用與型錄不同的物品通過初驗?)我沒有 方便他們,因為我們也有將規格不同的情形紀錄下來,且初 驗的時候,只有針對品項、數量作清點。(為何審規格標時 ,會對英僑公司提出異議,但是在會驗時,卻對英僑公司的 貨品不符規格的情況,未表示異議?)當時在場人員都同意 把這部分記載下來呈送廠長,由廠長作決定。(會驗時,規 格不符的情形是否由甲○○提出?)大家當場都有看到。 ... (會驗人員如何瞭解應如何進行會驗?)這部分應由物 供室處理。物供室只會電話或其他辦公室人員轉告告知,而 資訊規格部分是由我們開立,我們自己會帶資料去,其他部 門的人員我不清楚。物供室人員應該會有這部分的資料,在 本案之前都是用電話通知,其他人有無資料我並不曉得,因 為物供室沒有提供資料給我們。(甲○○說品牌與型錄不符 時,大家如何確認?)物供室有資料,物供室當場有拿資料 給我們確認。」等語;⑵證人丙○○於臺中憲兵隊調查時證 稱:「該案是我第1次擔任主驗人員,我只依技術人員代表 及會驗人員驗收結果符合合約要求同意驗收因我對於政府採 購法並不瞭解且非為專業人員,所以未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 則規定進行驗收工作,所以我也不知道英僑公司交付與契約 不符之相關產品。... (該案驗收程序時)有我本人、技術



代表為圖資管理課資訊技術官癸○○、物供室雇員甲○○、 監察員張智強、主計室預財官蔡惠安等人。」等語(見調查 報告第68至69頁),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交貨與合約型 錄不符,我們都有在報告單上寫明... 技術人員癸○○是依 照採購清單,用目視清點數量方式進行... 我是依照採購清 單,用目視方式清點,數量正確,沒有重大瑕疵,就可以了 ,如有異狀,寫在會同驗收紀錄上面。」等語(見他字卷第 30頁),於軍事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因我是第1次碰到驗 收之任務,因此對採購規定許多地方我都不太了解,當時我 認為我是主驗人要在場,且監察、審計部門及相關人都有在 場,應該沒問題我便簽名了。... 送驗之物品與合約不符, 我是事後才知道,且當時是由技術代表癸○○負責判定。( 驗收當天癸○○有無跟你表示要你放水讓驗收能通過?)沒 有。」等語(見軍事法院高分檢偵卷㈠第196至197頁),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有無參加本件採購及91年11月22日驗 收有無在場?)有,我沒有看到被告在場。(驗收時,何人 先負責清點數量、廠商貨品?)由在場資訊官癸○○及甲○ ○。...我只知道在會驗通知單上有紀錄而已...」等語;⑶ 證人甲○○於臺中憲兵隊調查時證稱:「當時我發現英僑公 司所交付之設備與合約內第一項次的品牌不符(該項次係為 何設備我已經忘記了,我只知道是第一項次有問題),我便 當場提出質疑為何該設備品牌與合約不符,會驗人員癸○○ 少校立即提出解釋說:『該設備規格與合約相符,同意接受 』。針對此事我有在聯勤401廠財物勞務接收暨會驗結果報 告單內註記,事後癸○○所出具之軍品測試報告書上亦註明 該項次之設備測試結果為合格。」等語(見調查報告第76頁 ),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合約上有型錄,交貨時我們發 現貨品與型錄不同,我有向當天驗收的人員提出,技術代表 癸○○說他是以產品的規格來看,只要廠商交貨的規格與我 們要求的規格相符即可,而且還需要癸○○他們的部門去做 測試報告。我們要求的規格要看個案才知道,所以我的記載 才會寫廠商的交貨與合約型錄不一樣,... 癸○○有無說合 約型錄的廠牌與交貨的廠牌一不一樣、有無關係,我不記得 ,只記得他說以產品的規格來看。... (李錫坤)他並沒有 在場會同驗收,是丙○○及癸○○在場,還有我們的主計蔡 惠安及監察官張智強及廠商的老闆娘楊小姐及她們的工程師 。」等語(見他字卷第28、29頁),於軍事檢察官偵查時證 稱:「我發現英僑公司所交付之設備與合約內第一項次的品 牌不符,當時會驗人員癸○○少校立即提出解釋說『該設備 規格與合約相符,同意接收』,所以我便於採購接收暨會驗



結果報告單中註記『個人電腦設備與合約型錄不符』。(廠 商所交付之貨品既有上述瑕疵為何能准驗收?)我們會問技 術代表可否接受,受癸○○表示其規格合乎要求可以驗收, 且事後須出具測試報告書。規格由需求單位律定,品牌是開 標時得標廠商有附型錄才決定品牌並依廠商提供之總價高低 來決定何人得標。... 本案有要求要附型錄... 技術代表又 說規格相符即可。... (驗收前丙○○、癸○○有無明示或 暗示妳要放水配合驗收?)都沒有。」(見軍事法院高分檢 偵卷㈠第187至189頁)、「廠商送來的電腦與廠商當初附的 型錄不同,我有提出異議,並記載在驗收報告。等測試報告 結果出來後,才呈給廠長批示。... 驗收通知單有發出去且 會附合約,但因時間較急迫我都是親自去跑但沒有記錄。」 (見軍事法院高分檢偵卷㈡第182、183頁)、「(是否應依 上開清單內所載的型錄來驗收?)是的。但本案我發現廠商 送的商品與型錄不符,但癸○○說功能規格相符即可同意驗 收,我有在驗收紀錄上有註記。」等語(見軍事法院高分檢 偵卷㈢第65頁),於軍事法院審理時證稱:「發現電腦廠牌 型錄與合約的不符。我有向技術代表癸○○提出,但他說只 要規格一樣即可以通過。(當時有無人做裁示?)無。當時 與驗人員均無提出異議。... 應判定驗收不合格。應退貨換 貨,廠商重新交貨,我們重驗。因為技術代表以其專業判定 合格,我就以其意見判定合格。... (有無人可以主導驗收 程序?)沒有。... 我當時不知道與合約不符要退貨,技術 代表說只要規格相符就可,是後來查本案我才知道。」(見 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卷㈡第42頁、第43頁背面),於本院 審理中證稱:「當初合約裡面有附型錄,開標時就有要求附 型錄,所以驗收時就發現貨品廠牌與型錄不同。(你手上的 驗收資料有合約型錄,你比對之後發現不符?)是的,會驗 人員癸○○說規格相同就可以,主驗人員丙○○沒有表示意 見,因為原本主驗人員不是丙○○。」等語;⑷證人張智強 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因為專業的東西我們並不介入審查 ,我們僅就採購程序審查,如果技術人員癸○○認為東西可 用,不比採購的東西差,我們即可以接受。(你的意思即是 驗收的物品與型錄不同,尊重癸○○的判斷?)是。(癸○ ○為什麼會讓廠商送來的物品與合約型錄不同?)不知道, 這案子我只是去看驗收一下。」等語(見他字卷第45頁); ⑸證人侯志君於軍事檢察官偵查時證稱:「開標時廠商就必 須附型錄,本案採購計畫清單有要求。(交貨時是否須依型 錄交貨?)基本上是但除非廠商提出要求並交付更高品質, 例如原本是要交付裕隆牌汽車但廠商交付賓士牌汽車。...



(廠商交貨與契約所附型錄不符能否同意驗收?)基本上是 但除非廠商交付更高品質,否則就不同意驗收。(何人決定 驗收是否通過?)主驗人、主計、監察、技術代表、承辦驗 收人員但最後依採購法規定是主驗人有最後決定權,其餘四 人僅是提供參考。依政府採購法是由主驗人作最後決定,其 他人只能填註意見供主驗人參考,甲○○只是協驗人員並不 能決定驗收結果。」(見軍事法院高分檢偵卷㈠第207至209 頁)、「在採購清單內... 有明白註記需附型錄等證明文件 。... (是否應依上開清單內所載的型錄來驗收?)是的。 ...(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銷授權暨購買證明)應該不 是(為本購案購買的30套軟體之證明),因它非美國LOTUS 的制式文件且應該有該30套軟體之序號及出售日期及買該產 品的機關代號及名稱。」等語(見軍事法院高分檢偵卷㈢第 57至60頁);⑹證人胡志浩於軍事檢察官偵查時證稱:「( 我奉派前往聯勤401廠查察該廠91年地圖數值作業資訊系統 設備更新採購案,其所採購之物品是否均全數交貨一事), 除了有一項NOTES軟體發覺無授權使用書外,其餘物品均交 貨,但有部分物品實物與採購契約內所規定之規格不符。 ... 契約型錄是廠商投標時所提供貨品規格,一旦該廠得標 並簽約自應依型錄規格交付物品,驗收單位亦應依型錄內容 進行驗收,如果要更改交付與型錄不符之物品,應重新修改 或訂立契約,相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等 語(見軍事法院高分檢偵卷㈢第27頁背面);⑺證人壬○○ 於軍事檢察官偵查時證稱:「(驗收當日妳有無在場?情形 ?)有的,癸○○有將一臺機器拆開仔細來測試,一開始甲 ○○有提出部分貨品與契約型錄不符,之後並無任何人對驗 收有異議。」等語(見軍事法院高分檢偵卷㈡第143頁)在 卷,並有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專案稽核監督報告1份可查, 故401廠之驗收人員於91年10月22日驗收時,明知英僑公司 所交付之個人電腦,其項目內容與型錄不同,卻仍判定合格 同意驗收,其驗收過程自有瑕疵。
③雖證人辛○○於軍事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我們依據計畫採 購清單來驗收,因招標及採購都是依該清單來做,... 我們 驗收時只是依據採購清單來驗收。... 我們是依據計畫清單 來驗收的,至於契約內容則不是我們權責範圍。... (計畫 清單是否提及購買何廠牌?)除少數獨佔型的產品或功能差 異太大時才會指定廠牌,因其市場價差很大,否則一般只會 指定功能及規格。... 當時契約如何簽訂我們不清楚,我們 是依採購清單來驗收且庭上所提示主機等四項產品均符合技 術規格及功能,因此才會同意驗收。若由我執行驗收我也會



同意。另我們會要求三年保固,廠商成本會增加且能防止廠 商交劣質的產品,因若未達保固期間損壞廠商要負責更新或 維修,至於產品有無價差不是我們考量的範圍。... 我們只 是依據計畫清單來驗收,我在職時也都是依據計畫清單來驗 收的。」等語(見軍事法院高分檢偵卷㈡第165至167、169 頁),於軍事法院審理時證稱:「(驗收時是依照型錄或依 照採購計畫清單驗收?)是依照訂約時之採購清單。... 型 錄之作用只在開標時,之後驗收都要依照採購清單,型錄開 標後會歸檔。」等語(見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卷㈠第59、 60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單位為技術代表,我們 審核時間很短,所以我們請廠商提出型錄,可以能從型錄上 審核規格,但型錄並不是公正的權利,只是參考,我們還是 依照採購清單擬定合約內容作為標準。」等語;證人陳勇良 於軍事法院審理時亦證稱:「(驗收時是否只驗收採購清單 規格,而不管廠牌?)是。... (你們會依型錄作為辦理驗 收唯一依據?)不會,是依採購清單規格驗收。... 合約內 容我們資管科技術代表不會知道,唯一知道的是採購清單規 格,也是依此驗收,型錄也是開標時看得到,之後看不到。 」等語(見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卷㈠第62頁),認本件驗 收僅需依照採購清單審查即可,而無須依據型錄。但查證人 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401 廠的驗收都是以型錄為標 準,他們在投標就有提到要附上型錄來得標,驗收就要以型 錄來看看外型符不符合,符合以後才在驗規格符不符合功能 ,以防我們得標者偷工減料,用較低的產品濫竽充數。」等 語。又401廠採購案資料卷之契約書上附有採購之型錄,且 與契約書間均有蓋騎縫章,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㈠第268頁),顯見上開證人甲○○、侯志君、胡志 浩證稱本件契約附有型錄,應依型錄內容來驗收等語,應與 事實相符,又「購案合約廠商所附型錄是否視為合約內容, 應視買賣雙方所簽訂之契約是否將廠商所附型錄納為合約之 一部執行。」「合約係由『招標訂約單位』完成簽約後,以 契約副本分送相關單位,因此相關單位皆應於此作業階段時 即已獲得合約副本資料憑辦,並非由『履約驗收單位』於驗 收前分送合約。另驗收應以契約(含招標文件、採購清單等 經納入合約附件之相關文件)所訂定之規格、功能為驗收之 依據。」、「驗收人員應依採購契約辦理驗收作業,如採購 計畫書未納為契約文件,不得作為驗收標準。」此分別有國 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93年10月20日昇軸字第0930006427號函 (見軍事法院高分檢偵卷㈢第2至4頁)、國防部軍備局95年 6 月8日昌曄字第0950006512號函(見本院卷㈠第219頁)各



1 件在卷可查,而證人丙○○因辦理本件採購案執行驗收作 業未盡主驗責任,蔡惠安、張智強執行驗收作業未盡監驗責 任,證人癸○○執行驗收作業未盡技術代表及性能檢測責任 ,分別經其主管單位懲處申誡2次、申誡2次、申誡2次、記 過1 次,此亦有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測量署辦理401廠「 地圖數值作業資訊系統提升案」懲處會議紀錄、聯勤第401 廠令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10頁至第115頁),故證人 辛○○、陳勇良之證詞,尚無從採為認定本件401廠驗收並 無瑕疵之依據甚明。
④又證人甲○○雖於軍事檢察官偵查時證稱:「(驗收時有無 接收到30套作業軟體?)作業軟體是灌到電腦裡,當時在資 訊室有驗收到。」等語(見軍事法院高分檢偵卷㈡第183頁 ),於軍事法院審理時證稱:「(驗收當時廠商有無提出經 銷授權及購買證明?)我忘了。如果廠商當時沒提,我應該 會記載在會驗結果報告單。」等語(見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審 理卷㈡第43頁背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案如果現 場物品有遺漏會不會故意不記載?)不會,數目會經過清點 ,廠商有交給我們的也都會照實記載,不會虛偽記載,但是 細目部分我們不會逐一清點,我們從外觀作檢視,合約品項 上有的我們會逐一作驗收,廠商也會在場,我們驗收紀錄完 成後,會請廠商在上面簽名,機器內部設備由技術部門人員 上機作測試。」等語;證人癸○○於軍事檢察官偵查時亦證 稱:「(30套軟體)應該有驗收到,且當天驗收的人不只我 一人,尚有主計、監察、採購等部門,若沒一定會被發現。 」等語(見軍事法院高分檢偵卷㈢第140頁),但證人壬○ ○於軍事法院審理時業已證稱:「(30套NOTES授權軟體) 驗收當時確實沒有交付」等語(見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卷 ㈡第60頁背面),證人己○○於軍事法院審理時亦證稱:「 我們公司並沒有這30套軟體的進貨資料。是乙○○說的,他 說他會處理。」等語(見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卷㈡第62頁 背面),且英僑公司亦以96年1月8日函稱該公司並未購買 NOTES軟體,而本案驗收紀錄對於廠商有無漏交NOTES授權軟 體部分並無明確記載,經稽核單位請使用單位401廠提出授 權書查證,癸○○所提出之授權書2紙之產品用語不一,並 非本案所購置等情,復經國防部軍備局以95年4月4日昌曄字 第0950003721號書函示在卷(見本院卷㈠第65至67頁),顯 見證人己○○、壬○○所稱並未交付30套NOTES授權軟體等 情屬實。
⑤另被告乙○○於英僑公司標得本件401廠案迄驗收完成之過 程中,曾多次與英僑公司之己○○、壬○○等人接觸,並要



其等分次付款等情,此經證人壬○○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 「得標後因為預算沒有下來,所以過了很久才通知我們去做 ,在這當中,乙○○才打電話過來... 我認為只要交的貨符 合規格就好,就沒有理會他,一直至9月份401廠通知我們去 簽約... 我們按保固條款交貨,但使用單位癸○○一直在雞 蛋內挑骨頭。... 乙○○打電話給己○○,說要好過的話, 就先付15萬元或12 萬元... 之後我就匯了錢,乙○○就把 我一些要交貨的型錄換過,乙○○自己找人去401廠換型錄 ,之後就按照他換過的型錄交貨。第一筆15萬元交了後,他 就幫我安排交貨的事情,然後28萬元的由來... 我認為是 401廠內人員默認他這麼做,這28萬元是換貨後產生的差價 ,要我匯給他,這28萬元也是他與我談的,我有先告知己○ ○,我再匯錢至丁○○的帳戶... 另外8萬元的部分也是他 跟我講的... 他說這8萬元是居福公司的損失,我們要賠給 居福公司,因為此案本來是居福公司要得標的。庚○○在 401廠把貨款給付我們後幾天,親自來公司拿的,由我當面 交給他,因為那天是乙○○先來我公司等庚○○,庚○○來 後,即拿我們之前開給他的一張8萬元支票換取現金,拿錢 後他2人一起離開。28萬元也是我們拿到401廠的錢後才給的 。我們前後共交給他們50餘萬元。(乙○○如何去更換型錄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正邦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時代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僑資訊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茗弦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弦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