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185號
TYDV,96,訴,1185,200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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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洪滋鴻即原村木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欣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1,04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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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