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馨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獎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783,94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7,59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