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807號
TYDV,96,聲,807,2007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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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原名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4 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周珊妏」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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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