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607號
TYDV,96,聲,607,2007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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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住台北市○○路○段140 巷22弄27號)為豪成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豪成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豪成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設桃園縣觀音鄉草漯村草漯199 之36號1 樓、下稱豪成 公司)尚欠國家營業稅捐,該公司已遭經濟部於91年11月28 日以經授中字第09134797630 號函命令解散在案,因豪成公 司僅有之股東擔任董事兼法定代理人陳泓成於民國91年10月 12日死亡,致該公司無人能行使職權,且陳泓成之繼承人皆 拋棄繼承,故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選定清算人,為使該 公司能完成清算程序,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 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並提出豪成公司登記資料、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繼承人戶籍資料、繼承人拋棄繼承 文件、經濟部函等影本為證。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 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 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豪成公司於91年11月28日遭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134797 630 號函命令解散在案,有經濟部函、豪成公司登記資料等 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豪成 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豪成公司僅有之股東擔任董事兼法定 代理人陳泓成已於91年10月1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可參,而 該公司章程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何特別規定,亦有豪成公司 登記資料在卷足憑。為處理豪成公司之尚未了結財務等清算 程序事務,並儘速消滅其法人格,本院查詢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之意見,得知陳泓成之配偶即乙○○○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住台北市○○路○段140 巷 22弄27號)原為豪成公司設立時之發起人(其持有之公司股 份為該公司全部股份二分之一),且曾擔任豪成公司之董事 ,更與陳泓成為共居之夫妻關係,顯見其對豪成公司之財務 應有了解,並能執行該公司之清算事務。雖乙○○○函覆本 院稱其已就陳泓成之遺產拋棄繼承,且不知豪成公司之營運



狀況云云;惟衡之一般常情,其就陳泓成及豪成公司之財務 狀況應有了解,並知債權、債務情形為何,始知拋棄繼承, 故其稱不知公司財務情形,顯非可採;況擔任豪成公司之清 算人一職,僅是完成該公司尚未了結之清算程序(如收受文 件之送達等),並不影響其個人權益,故本院認選派乙○○ ○為豪成公司之清算人,仍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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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