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1397號
CHDM,106,交簡,1397,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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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梅金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梅金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梅金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 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竟不知悔改,仍猶於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罔顧政府宣 導酒後禁止駕車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所為實不足取,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29 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1209號
被 告 梅金勇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梅金勇自民國106年5月25日晚間6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8 時許止,在其彰化縣○○鄉○○村○○路○○段0巷00號之 住處,飲用啤酒3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程度,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同日晚間8時33分許,騎乘上開車輛,行經彰化縣○○鄉 ○○路○○段000號前,經警臨檢盤查,並檢測其呼氣所含 之酒精濃度,結果為每公升0.35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 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被告梅金勇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自白、彰化縣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 ○道路○○○○○○○○○○○號查詢機車車籍、證號查詢 機車駕駛人資料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何蕙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佳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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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