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6659號
TYDV,96,票,6659,2007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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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丙○○
            7、2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宜鋼模有限公司、甲○○、古文勝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公司全體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相對人之
       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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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宜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