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8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正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96年6 月25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7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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