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118號
聲 請 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接管小組
召集人 賴文獻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進村即斗崙裝璜工程行就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補正斗崙裝璜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經本院 於民國96年6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6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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