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643號
TYDV,96,拍,1643,20070725,4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十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十號
非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相 對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丁○○(已死亡,以下簡稱案外 人)於民國91年2 月5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4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然案外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死亡,經查相對人雖為案外人之繼承人,但目 前尚未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之登記,合先敘明。茲相 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734,445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 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