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643號聲 請 人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十號法定代理人 甲○○ 十號非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歿)、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丙○○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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