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643號
TYDV,96,拍,1643,200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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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十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十號
非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歿)、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丙○○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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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