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大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原名:張甄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丁○○(原名:張甄庭)於民國 81年1 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200,000 元之扺押權 ,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丁○○(原名:張甄庭)對聲請 人負債3,447,166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債務人丁 ○○(原名:張甄庭)於民國91年2 月4 日移轉讓與附表所 示不動產予相對人大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登記, 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 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