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818號
TYDV,96,催,818,2007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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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二、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址,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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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