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更(一)字,106年度,1號
PTDA,106,簡更(一),1,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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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侯秋東即華富中醫診所
輔 佐 人 黃明昇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林東珠
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32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可資參照。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辯論終結。惟查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 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06 年12月18日上午10時10分許 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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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