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81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世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2、另請確認相對人正確之姓名(溫或温)後,
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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