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4號
PTDV,106,訴,64,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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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馮泰山 
被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訴訟代理人 簡當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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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