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馮泰山 被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訴訟代理人 簡當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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