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3576號
TYDV,96,促,33576,200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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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576號
聲 請 人 領賢實業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6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 惟該條規定係禁止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對當事人相同、訴 訟標的相同及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代用之同一事件更行 起訴。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 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 而受重訴之禁止,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二七八號著有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前因請求加工款向本院提起支 付命令,經本院裁定相對人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 請人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至96年6 月之加工款總計新台 幣(下同)4,705,582 元及利息,有本院96年度促字第3357 5 號裁定影本一份在卷足憑。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支付命 令,主張相對人未給付自95年11月至96年5 月之加工款共計 4,649, 761元及利息,系爭積欠加工款事實為其主張之原因 事實、當事人均為兩造、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聲請人 所為請求之金額就95年11月至96年5 月部分均同,顯見聲請 人係就上開期間之加工款重複請求,由聲請狀所附之發票及 對帳單明細可以查知,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兩件支付命令係 同一事件,本件聲請人自不得重複請求,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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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賢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