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3023號
TYDV,96,促,33023,2007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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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02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豐機械行王利延、丙○○、甲○○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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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