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3022號
TYDV,96,促,33022,2007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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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02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興電子企業有限公司、甲○○、陳寶還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一陳寶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並請陳報其姓名究為「陳寶還」或為「陳
       寳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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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興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