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2145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鎧利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鎧利優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債權人對債務人鎧利優企業有限公司及對
債務人乙○○各本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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