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1565號
TYDV,96,促,31565,2007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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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565號
債 權 人 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頂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頂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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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