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34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聲明三中,主債務人邱郁棻所指為何
,若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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