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9850號
聲 請 人 國王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居 於福建省連江縣北竿鄉,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該地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依同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