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37號
PTDV,106,補,437,201707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藍晏洲 
被   告 侯玉書 
      侯翠芬 
      侯傑騰 
      黃志浩 
      陳保合 
      侯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面積4454.7
6 平方公尺土地相當於面積780 平方公尺之應有部分(應為6500
/37123,起訴狀誤載為6500/27123)移轉登記予伊,揆諸前揭說
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請求移轉土地之價額定之,依原告提
出之土地買賣合約書,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之價金為新台幣(下同
)80萬4,200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80萬4,20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