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26號
PTDV,106,補,426,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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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吳淑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秉勝王建成向鄖傑陳玄文吳榮安
  、呂浚豪蘇雷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
  並未記載被告向鄖傑陳玄文吳榮安呂浚豪蘇雷鈞
  住所或居所,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
  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載有上開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及
  其繕本到院。
 ㈡提出被告王秉勝王建成向鄖傑陳玄文吳榮安、呂浚
  豪、蘇雷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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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