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祭祀公業規約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87號
PTDV,106,補,387,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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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黃勝益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李孟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黃定亨間確認祭祀公業規約無效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0 年10
月13日向屏東縣內埔鄉公所申請備查之祭祀公業黃定亨管理暨組
織規約對原告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身份權及人格權有所
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以,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
,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
10分之1 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
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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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