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被 上訴人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350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17,9
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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