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定期存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94號
TYDV,93,重訴,94,20070703,5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葉虎男即祭祀公業葉道高公嘗管理人
被 上訴人 葉日華即祭祀公業葉道高公嘗管理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請求給付定期存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0,015,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264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