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益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家添、石秋金及葉翠娥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40,282 元【計算式:(75.86 +13.66 +48.58 +11.8
8 +74.96 +58.88 +11.39 +159.57+7.08+5.5 +6.59+11
5.39+5.04)㎡×3900元/ ㎡+49500 建物課稅現值+34800 建
物課稅現值+137900建物課稅現值=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24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3,968元,尚應補繳2,277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