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104號
TYDM,96,訴,1104,200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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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1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威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3日下午5 時,在
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所示之送 貨單上所偽造之「陳俐穎」簽名共拾壹枚,均沒收。又意圖 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貳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所示之送貨單上所偽造之「陳俐 穎」簽名共拾壹枚,均沒收。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錦鳳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錦鳳公司)之業務員 ,因缺款花用,竟起意偽造錦鳳公司之送貨單,藉以向錦 鳳公司之客戶「海寶漁村深海魚巢」(下簡稱海寶食品商 行)詐取貨款,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 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於九十五年十月初某日,在 桃園縣不詳地點,逾越其權限,接續以錦鳳公司名義,偽 造如附表所示之十一張送貨單(其上錦鳳公司印文均為真 正,無庸沒收),表示錦鳳公司將該送貨單上所列之飲料 ,送交予海寶食品商行之意,並在送貨單簽收人欄處分別 偽簽海寶食品商行會計「陳俐穎」之簽名一枚(共十一枚 ),表示陳俐穎海寶食品商行簽收上列飲料之意後,將 所偽造之送貨單混雜在其他真正之送貨單內,一併送至桃 園縣龜山鄉○○○路十一之一號海寶食品商行請款,予以 行使,而使海寶食品商行誤信該行確有收到如附表送貨單 上所列之飲料,而按送貨單上之請款金額,如數付款予甲 ○○,計甲○○於上開時間內,以上開方式,共向海寶食 品商行詐得新臺幣(下同)三萬九千八百一十元,並足以 生損害於錦鳳公司、海寶食品商行陳俐穎。嗣因海寶食 品商行發覺有異,自行對帳後始發覺上情。
(二)甲○○在事發後,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在上址海 寶食品商行內,與海寶食品商行之負責人乙○○、劉貴春 協商還款事宜,並簽發三張本票作為賠償,交予乙○○收 執。詎甲○○心有不甘,竟意圖使乙○○受刑事處分,而 基於誣告乙○○之犯意,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晚間十時



四十分許,至桃園縣龜山鄉大岡村大湖八號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向承辦警員羅威智誣稱:伊於 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因上開貨款糾紛,而在上處海 寶食品商行內,遭乙○○糾眾恐嚇,並受迫簽發上開三張 本票云云,而向羅員誣告乙○○涉有恐嚇取財、妨害自由 等罪嫌。嗣甲○○在上開案件偵查中尚未判決確定前,向 警員自白犯罪。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二 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翁其良
法 官 陳彥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同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簽單送貨時間 │簽單銷售金額│偽造陳俐穎簽名│
├──┼───────┼──────┼───────┤
│1 │95年9月3日 │3680元 │1枚 │
├──┼───────┼──────┼───────┤
│2 │95年9月5日 │3080元 │1枚 │
├──┼───────┼──────┼───────┤
│3 │95年9月9日 │6600元 │1枚 │
├──┼───────┼──────┼───────┤
│4 │95年9月10日 │2580元 │1枚 │
├──┼───────┼──────┼───────┤
│5 │95年9月11日 │2970元 │1枚 │
├──┼───────┼──────┼───────┤
│6 │95年9月19日 │6240元 │1枚 │
├──┼───────┼──────┼───────┤
│7 │95年9月21日 │1560元 │1枚 │
├──┼───────┼──────┼───────┤
│8 │95年9月24日 │4640元 │1枚 │
├──┼───────┼──────┼───────┤
│9 │95年9月26日 │3080元 │1枚 │
├──┼───────┼──────┼───────┤
│10 │95年9月27日 │1040元 │1枚 │
├──┼───────┼──────┼───────┤
│11 │95年9月28 日 │4340元 │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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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