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6年度,122號
PTDV,106,家救,122,2017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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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馮怡文
聲 請 人 馮玟智
兼法定代理 馮淑惠

非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黃偉倫律師
相 對 人 曾進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應予類推適用( 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06 年度 家補字第273 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 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屏東縣竹田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等件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依前開說明,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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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