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1779號
TYDM,96,聲,1779,200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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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馬諦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洋酒壹瓶、仿冒「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洋酒肆拾肆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586號、第15 90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仿冒「馬諦氏尊者蘇格蘭 威士忌」洋酒1 瓶、仿冒「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洋酒44 瓶,為被告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 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係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135 號盈 純商行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馬帝'S MATISSE」、「Hennes sy」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優勢公司)、賈漢尼錫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酒類之專用商 品,現仍在專用期間,並明知向黃啟真所購入之威士忌酒, 為未經優勢公司及賈漢尼錫公司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 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圖樣,且係未經許可產製之仿冒「馬帝'S MATISSE 」、「Hennessy」私酒,竟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 自94年8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23日止,分別以每瓶新台 幣(下同)400 元、950 元之進價購入仿冒「馬帝'SMATISS E 」、「Henness y 」商標私酒後,再分別以每瓶580 元、 1099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賺取差價牟利。嗣於94年 11月23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上址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 得仿冒「馬諦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洋酒1 瓶及「軒尼斯VS OP干邑白蘭地」洋酒44瓶。被告甲○○所涉上述違反商標法 犯行,業經聲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 25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於95年2 月22日,以95年 度偵字第1586號、第1590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緩起訴處分 書正本1 件在卷足證,然扣案之仿冒「馬諦氏尊者蘇格蘭威 士忌」洋酒1 瓶及「軒尼斯VSOP干邑白蘭地」洋酒44瓶,為



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陳上開扣案物 品為其所有,依前述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所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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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